農民健康保險

農民健康保險

詳情

申請資格

  • 年滿十五歲以上(以申請日計算)。
  • 確實每年實際從事農業工作九十天以上。
  • 確實無農作以外專任職業。
  • 確實未參加勞保、軍保、公教保及其他社會保險。
  • 確實未領有其他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老年給付。
  • 全年實際出售自營農、林、漁、畜產品之銷售憑證三萬零陸佰元/人以上或投入農業生產資材之購買憑證五仟壹佰元/人以上。

戶籍遷移

  • 加保後戶籍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即喪失農保資格。如仍從事農業工作,被保險人應主動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新戶籍地之農會申請加保。
  • 經新戶籍地農會審查其投保資格通過且依規定繳納保險費者。其保險效力自遷入新戶籍地之日開始:如審查不通過,其保險效力自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之日停止。
  • 如被保險人在未向新戶籍地農會申請資格審查前死亡,得由其親屬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審查。

給付項目

  • 生育給付:被保險人本人或配偶分娩或早產,得申請二個月生育給付 (400元),雙生以上者,比例增給;被保險人本人或配偶流產者得申領一個月生育給付(10.200元)。
  • 殘廢津貼:其給付標準分為十五個等級,最高為第一等級,給付200日(408.000元),最低為第十五等級,給付三十日(10.200元)。被保險人領取殘廢給付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其保險效力自醫療機構出具之殘廢診斷書所載日期之當日二十四時終止。
  • 喪葬津貼: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十五個月(000元)。
  • 申請給付期限:被保險人請領各種給付,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或診斷為永久殘廢或永不能復原之當日起,二年內提出申請。
  • 農保被保險人死亡,如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給付者,支出殯葬費之人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 申請以上津貼,請檢具有關文件,直接向農會辦理,手續簡便,不收取任何費用,如有任何申請給付問題,請向農會洽詢。

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業務

年滿六十五歲首次提出申請,同一期間未領取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請領手續:

(一)老農津貼申請書。

(二)申請人印章、身分證正本。

(三)申請人農會存摺。

注意事項

  • 投保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應主動向農會申報,不論是以自耕農、佃農資格加保,加保後如有資格條件變動或喪失、被保險人應主動向農會申報,以保障加保權益。
  • 農會會員領取農保或勞保殘廢給付後,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應不能再參加農保。依內政部87年8月27日台(87)內社字8796305號函示,農會會員已領取農保或勞保殘廢給付後,如不能從事農業工作者,自不能再參加農保。
  • 農地被徵收得繼續加保三年。自耕農之農地如因配合政府政策被徵收致土地面積不合加保規定,可繼續保留農保資格三年,請檢具農地被徵收之通知文件至農會辦理續保。
  • 土地、戶籍有變動請速向農會申報,申請農保現金給付,手續十分簡便,勞保局及農會不收取任何費用,勿透過「勞、農保代理人」辦理,以免受騙權利受損

聯絡窗口

請洽復興區農會 保險經辦 03-3822218、03-3822318 轉 25

附件